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挪用資金案,判處被告人陽某有期徒刑七年,追繳贓款發還被害單位。
法院審理查明,宜春市某產業運營有限公司系一家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宜春市某投資中心系由宜春市某數據公司出資99.9%的有限合伙企業。被告人陽某系廣東某商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廣州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股東。
2019年3月,宜春市某數據公司與廣東某商務公司協議合資設立江西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雙方約定宜春市某數據公司投資1500萬元,占股30%,廣東某商務公司投資3500萬,占股70%,并約定了資本繳納期限。2019年4月4日江西某公司注冊成立,被告人陽某為公司法人代表、執行董事。江西某公司分別在兩個銀行開設賬戶。2020年1月3日,經江西某公司股東會會議決定,宜春市某數據公司將其持有的江西某公司出資額為1500萬元的股權,轉讓給宜春市某投資中心。
2019年5月16日,宜春市某數據公司按協議轉入投資款1500萬元,到江西某公司在銀行的賬戶,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陽某為了履行協議繳納投資款,從魏某處高息借款1500萬元,通過廣東某商務公司賬戶轉入江西某公司在銀行的賬戶。同日,被告人陽某利用管理江西某公司賬戶的職務便利,以機票預付款等費用的名義,四次共將江西某公司2000萬元轉到廣州某公司的銀行賬戶上,當日又將其中的1600萬元轉到武漢某商貿有限公司在銀行的賬戶,用于歸還其借魏某的錢款本息。之后,江西某公司公賬內剩余的大量資金,也被陸續以機票預付款等費用名義,轉出至廣州某公司、廣州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等,被用于多個關聯公司之間的資金運轉。
為了履行協議繳納剩余的2000萬元投資款,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陽某籌款500萬元,通過廣東某商務公司轉入江西某公司公賬,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陽某再次高息從魏某處借款1500萬元,通過廣東某商務公司銀行賬戶轉入江西某公司公賬,當日被告人陽某利用管理江西某公司賬戶的職務便利,以機票預付款等費用的名義四次共將江西某公司2000萬元轉到廣州某公司的銀行賬戶,并將其中的1500萬元轉到武漢某商貿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用于歸還其借魏某的錢款。
2020年4月,經審計局審計,江西某公司賬戶余額0.08萬元,被告人陽某的上述行為被發現。2020年6月,被告人陽某因資金鏈斷鏈,僅歸還江西某公司250萬元。2020年7月9日,宜春市某投資中心負責人向公安機關報案。
案發后,經鑒定,截至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陽某及關聯公司挪用江西某公司資金共計46895722.75元,其中,被告人陽某1609687.41元,廣州某公司43034084元,廣州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954043.95元,廣東某商務公司1297907.39元。
亦莊律師了解到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陽某利用擔任江西某公司法人代表、執行董事的職務便利,挪用該公司資金46895722.75元未退還,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陽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