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查封后,共有人提起析產之訴,法院判決被執行人僅享有25%的份額,75%的份額歸共有人所有,債權人能否對該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一審、二審判決認為債權人主體不適格。近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該案進行再審。
2014年初,周某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向李某借款169.5萬元,后以生意虧損為由拒絕還債。無奈之下,李某訴至法院,并申請查封了周某及其親屬安某名下共有的6套房產。
判決生效后,李某申請強制執行。安某提起訴訟,要求對6套房產進行共有物分割。安某主張房產首付款為雙方各自出資一半,按揭貸款由其本人獨自償還,按照出資比例,請求確認其享有房產75%的份額,周某享有25%的份額。一審法院作出共有物確認糾紛生效判決,確認安某、周某分別享有案涉房屋75%和25%的份額。
李某認為,周某、安某存在親屬關系,雙方在明知房屋因周某巨額負債被多次查封的情況下,仍然在執行程序中通過虛假訴訟分割房產,被執行人周某對安某按75%、25%份額分割的主張直接自認,雙方沒有任何實質性的爭辯對抗。同時,李某提出,周某作為共同抵押人,經常向安某還貸賬戶轉款,與安某辯稱獨自還貸自相矛盾,雙方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主觀故意明顯。于是,李某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該生效判決可能影響周某的償債能力,對李某造成事實上、經濟上不利影響,但并不構成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未予支持。李某不服,申請再審。
法院再審認為,本案系李某針對已生效的共有物確認糾紛判決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其主體是否適格應包括實體性條件審查、是否存在虛假訴訟等考量。本案中,李某申請強制執行查封的房產與安某、周某共有物確認糾紛指向同一標的物,其債權的實現與被執行人周某析產確認的份額多少直接相關,故該案的處理結果與李某具有切身的、現實的、直接的利害關系,應當認定李某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且本案中,安某雖然主張案涉貸款全部由其本人償還,但其銀行賬戶流水顯示,周某經常向安某還貸賬戶轉款,該證據構成對安某獨自還貸事實真實性的合理懷疑。因此,李某作為債權人,在有初步證據證明裁判文書主文確定的債權內容部分或者全部虛假的,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經綜合審查安某、周某之間的其他三起訴訟案件,存在諸多疑點,具備虛假訴訟的特征和嫌疑。一是當事人起訴依據的事實、理由不符合常理;二是當事人之間存在親屬關系、關聯關系等利害關系,訴訟結果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三是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在訴訟中無實質性對抗辯論。
綜上,法院認為李某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資格,依法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徐曉勇 李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