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繼保律師因承辦桂林小南國與上海小南國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受到媒體關注,中國知識產權報對本案進行了報道,并接受了該報的采訪。
雖然本案在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但黃繼保認為桂林小南國自始善意,構成商標在先使用,并享有在先字號權。
黃繼保律師認為:商標權人應“行權有界”,對于含有“南國”這一具有地域指示意義、顯著性并不高的商標,應尊重其他市場主體的使用歷史,而不應壟斷性使用和維權。對于裁判者,更是需要有智慧和悲憫之心,以裁判權來主導爭議主體間的利益平衡,而不是簡單粗暴的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