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被告游某提出銀行未向其交付合同文本,其對合同內容不知情的辯解未獲法院采信,法院以交付合同文本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為由,依法判令被告游某返還借款本金36195.4元及利息、罰息等費用。
經審理查明,游某因個人經營需要向原告某銀行申請貸款,與原告網上在線簽訂了《個人授信合同》、《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游某向原告申請個人經營貸款39000元;貸款期限為6個月,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5月28日;貸款利率為年利率9.8003%,逾期貸款的逾期罰息利率按計收罰息之日的貸款執行利率加收50%。2018年11月28日,原告依約向被告的銀行賬戶發放了39000元貸款 ,但被告游某未歸還全部借款本金,截至起訴時,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6195.4元,利息、罰息共計3775.3元。為此,原告某銀行訴至人民法院,訴請被告李某返還借款本息。
庭審中,被告游某辯稱,其通過網上在線簽訂了借款合同,銀行并未向其交付合同文本,其對合同內容并不清楚。故雙方之間未能成立借款合同關系,原告惡意拒絕交付合同文本致使合同無效,法院應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認為,其一、原告某銀行與被告游某在線簽訂的《個人授信合同》、《個人借款合同》,均系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且某銀行實際發放了貸款15萬元,雙方也已實際履行,應認定合同有效。其二、交付合同文本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而只是從合同義務。從對合同的重要性而言,從合同義務明顯附屬于主合同義務,未交付合同文本雖存在瑕疵,不能以未履行從合同義務來對抗履行主合同義務。其三、從維護交易安全,促進交易角度看,原告選擇在線簽訂合同是金融借貸領域發展趨勢,在線簽訂合同足以證明雙方達成合意。在原告已經履行發放貸款義務,借款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的情況下,如強制要求必須提供書面合同文本,顯然是對合同雙方真實意思的干預,也不利于當事人對合同的合理信賴,有悖于雙方簽訂合同的初衷,不利于交易安全。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判決書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陶然 劉凌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