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創造,是企業單位投入技術人員、資金、技術、設備、原材料以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所形成技術方案,對于企業單位推出創新產品,增強技術實力,形成競爭優勢具有重要意義。企業單位在日常工作中應形成較為完善的規章制度,加強對形成職務發明創造過程的規范管理,有序留痕,形成職務發明創造的有力證據鏈條,以避免和減少爭議。
根據專利法第十二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屬于職工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的認定,需要考慮以下因素:職工的崗位、職務、工作職責,工作內容中體現的立項、研發過程、結論以及所形成的技術方案,技術方案與爭議專利申請或專利的技術方案相同或等同。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的認定,需要考慮:安排了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該任務形成的技術方案,技術方案與爭議專利申請或專利的技術方案相同或等同。
員工離開原單位一年內作出的、與原單位本職工作或者分配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的認定,需要考慮以下條件:雙方形成了勞動關系,在職工離職后一年之內,與職工在原單位的本職工作和分配的任務有關。判斷是否“有關的發明創造”時,應注重維護原單位、離職員工以及離職員工新任職單位之間的利益平衡,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作出認定:一是離職員工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任務的具體內容;二是涉案專利的具體情況及其與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任務的相互關系;三是原單位是否開展了與涉案專利有關的技術研發活動,或者有關的技術是否具有其他合法來源;四是涉案專利(申請)的權利人、發明人能否對專利技術的研發過程或者來源作出合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