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寰律師事務所收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鄂01知民初453號民事判決書,由黃繼保、馮慶博實習律師代理的原告襄陽文特斯衛生科技有限公司,在與被告長沙塞克陸德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彭xx、熊x專利權屬糾紛一案中,一審法院支持了文特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專利號為ZL201811276704.6、名稱為“一種藍光檢測裝置及使用該裝置檢測藍光的方法”發明專利權歸屬于原告襄陽文特斯公司;被告彭xx、熊x協助辦理轉移手續;被告彭xx、塞克陸德公司給付襄陽文特斯公司合理維權費用10萬元。
一、該判決書主要說理部分如下:
訴爭的ZL201811276704.6、名稱為“一種藍光檢測裝置及使用該裝置檢測藍光的方法”為發明專利技術,由彭xx、熊x直接負責實施,彭xx、熊x與文特斯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訴爭專利申請提出時間距彭xx、熊x從文特斯公司離職不到一年,在技術上與文特斯公司的技術相關,且在該訴爭專利技術完成期間,文特斯公司為該技術提供了必要的物質、技術條件,因此,訴爭發明專利應認定為職務發明,其專利權應歸屬于文特斯公司。被告彭xx規避職務發明專利權利歸屬的法律規定,不當轉移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主觀過錯明顯,引起本案糾紛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塞克陸德公司明知訴爭專利非其所有,仍無故代持該項訴爭專利,主觀存有過錯,引起本案糾紛,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該判決書體現了對知寰律師代理工作的認同和支持。
該判決書第33頁記載:本案證據顯示,原告為本案維權,與其委托代理人執業機構簽訂律師委托合同,并實際支持委托代理費10萬元。經審查,該案屬于專利權權屬糾紛,原告律師為本案調查取證,先后收集、調取、整理、提交多份證據;且無論是訴爭專利技術與其他類似專利技術的甄別、比對資料,還是涉及勞動關系、職務關系,工商注冊信息等證據資料的收集、整理,都無不耗費代理律師的大量的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兩次出席法庭,參與庭審,編發詳細、詳實的書面代理意見,對本案的勞動付出與所應收取的10萬元的代理費用相稱。故本院認為,原告所訴的該筆律師代理費用具有合理性,應認定為合理費用,由兩被告彭xx、塞克陸德公司承擔。
三、訴爭專利的技術背景。
訴爭發明的有益效果是:一種藍光檢測裝置,結構簡單,體積小巧,可方便用于碘元素自動檢測儀中,進行待測樣品中碘元素濃度的測定,且該裝置還具有檢測靈敏度高、檢測精度高、操作簡單和使用壽命長等優點。
實現上述有益效果的基礎技術方案是:一種藍光檢測裝置,包括:中間連接體、藍光發射室和信號采集室,所述藍光發射室和所述信號采集室間隔設置在所述中間連接體上,所述藍光發射室和所述信號采集室均為內部中空的箱體,所述藍光發射室內設有一組發出藍光的光源發生器,所述藍光發射室靠近所述信號采集室的一側內側壁上開有一可供光源發生器發出的藍光通過的通孔,所述信號采集室內設有用于接收所述光源發生器發出的藍光的照度傳感器,所述照度傳感器的感應不穿過所述信號采集室靠近所述藍光發射室的一側內側壁,所述照度傳感器外接微處理器。進一步地,所述光源發生器為發光二極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