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登記的過程中隱瞞、弄虛作假的,公司有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等行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需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風險
公司在申請登記的過程中,有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情況的,或者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有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公司會受到行政處罰,法定代表人也可能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經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因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除非當事人認為行政處罰不妥而起訴作出處罰的機關,否則處罰信息一般不公開,因此暫無相關案例。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因不履行判決、欠繳稅款、進入破產程序等公司事務,被法院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的風險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被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或者不得離開住所地的限制和約束:(1)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訴訟或者公司不履行生效判決時,司法機關有權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2)公司有公司欠繳稅款的情況時,稅務機關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3)如果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不經法院許可,法定代表人不得離開住所地。
公司未執行生效判決,法院對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并作出限制消費令,限制高消費行為;
王榮法、廣西北部灣郵輪碼頭有限公司無因管理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9)桂執復20號】
案件事實
王榮法為金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21日,北海海事法院作出(2017)桂72執恢8號限制消費令,責令被執行人金程公司及其當時的法定代表人王榮法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2018年1月8日,被執行人金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陸金元。王榮法以其為掛名法定代表人,以及公司已經變更法定代表人為由,對法院的限高措施提起復議。
裁判要旨
北海海事法院的限制消費令作出時,王榮法仍為被執行人金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程公司未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王榮法作為法定代表人負有直接責任,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現王榮法以不是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之前也只是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并沒有參加公司的實際經營,沒有參與和郵輪公司之間的糾紛等為由,請求撤銷北海海事法院(2018)桂72執異15號執行裁定,解除對其的限制高消費的措施,并不符合《限高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解除限制消費令法定條件。因此,王榮法的復議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