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金公司和豪新公司約定將《戰甲榮耀》網絡游戲獨家授權給豪新公司代理,進行市場運營?;艚鸸菊J為該款游戲的流水量已達到合同約定支付獎勵金的標準,要求豪新公司支付600萬元的獎勵金卻被拒絕,故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霍金公司的全部訴請。
原告霍金公司訴稱,2017年5月,霍金公司和豪新公司簽署《手機游戲〈戰甲榮耀〉大陸地區獨家代理協議》,對游戲的收益分成和獎勵金比例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安卓總信息費(總流水)達3500萬元時,一次性支付獎勵金200萬元;安卓總信息費(總流水)達4500萬元時,再次支付獎勵金50萬元;安卓總信息費(總流水)達5000萬元時,再次支付獎勵金50萬元;安卓總信息費(總流水)達5000萬元以上時,每增加1000萬元的總流水,支付獎勵金50萬元,以此類推。熱云平臺統計數據顯示,該款游戲的總流水為1億余元,因此霍金公司主張支付獎勵金600萬元。
被告豪新公司辯稱,該公司不需要支付獎勵金。首先,按照行業慣例,在沒有收益分成的前提下,不可能有額外的獎勵金。該款游戲由于玩家用戶不多,早在2018年已停運,雙方溝通結算的收益分成僅為17萬元,在結算過程中霍金公司也未向豪新公司主張過獎勵金。再次,霍金公司提交的游戲總流水量中有部分并不是真實發生可用于結算的流水量,而是為游戲推廣找第三方公司代為充值的流水量,所以游戲流水實際未達到支付獎勵金的標準。
法院審理后認為,獨家代理協議約定了雙方“分成和獎勵金支付的條件”:即“經雙方確認結算數據后,自甲方或甲方的關聯方收到由第三方平臺代收結算月的分成收入且收到乙方開具的甲方認可的合格發票及蓋公章的結算確認函起10個工作日內以電匯或其他及時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分成收入和獎勵金”。通過該款約定可以看出,分成收入和支付獎勵金需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是雙方已確認結算數據,二是豪新公司或其關聯方收到第三方平臺代收的分成收入,三是霍金公司開具發票及結算確認函。霍金公司僅提交雙方根據游戲總流水而進行結算的初步證據且雙方對結算數據(流水)存在分歧,又未能提交豪新公司已收到第三方代收的分成收入的證據,故法院認為分配獎勵金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最終駁回霍金公司的訴求。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現此案判決已生效。
■亦莊律師說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霍金公司應就支付獎勵金的條件已成就提交充分的證據。從雙方合作的模式上看,霍金公司是涉案游戲的開發商,豪新公司為游戲的推廣運營商,雙方只有實際取得了第三方平臺代收的分成收入后,才具備分配收益及獎勵金的基礎?;艚鸸緵]有提交豪新公司已從第三方平臺實際取得了涉案游戲的分成收入的證據。即使霍金公司提交的游戲總流水等基礎數據真實有效,也僅能作為霍金公司主張獎勵金的計算依據,而并非付款條件已成就的依據,“流量”不能代表一切。綜上,法院認為霍金公司主張分配獎勵金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遂駁回了霍金公司的訴請。
另外,在“數據為王、流量至上”的互聯網時代,網絡游戲的上下游產業依賴流量作為結算憑證已成為行業慣例。為謀求更多利益,網絡游戲產業也因此滋生用虛假流量進行游戲營銷的黑色產業鏈,誤導游戲玩家。雖然本案中,法院未對霍金公司提交的“流量”是否屬于“真實流量”作進一步認定,但網絡并非法外之地,“流量作弊”的行為不被法院所支持。同時,建議網絡游戲的上下游公司在開發推廣游戲以及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嚴格遵守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共同維護公平有序的網絡營商環境。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