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被告人曾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公安機關凍結的銀行賬戶內違法所得人民幣96789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開包機、假冒獎票等作案工具(以扣押清單為準),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2020年2月以來,被告人朱某、曾某在南昌市西湖區某小區一房屋內,通過在網上購買假冒“口味王”、“伍子醉”品牌的檳榔包裝和獎券,對散裝檳榔進行包裝后,對外進行銷售。經統計,二人銷售假冒“口味王”、“伍子醉”品牌的檳榔金額共計96789元。
2020年9月9日,南昌市公安局在西湖區某小區一房屋內抓獲朱某,并在現場查獲大量假冒“口味王”、“伍子醉”品牌的檳榔包裝及產品。經湖南口味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鑒定,扣押的檳榔包裝及產品侵犯了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價格為25989.15元。經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鑒定,扣押的檳榔包裝及產品屬于假冒產品,價格為20376元。
2020年10月20日,曾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朱某使用假冒注冊商標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經營數額人民幣143154.15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曾某、朱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朱某系從犯,綜合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經征求所在社區意見,可以對其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國法院網訊(余萌 李紅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