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網絡詐騙案,判處被告人陳某等9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陳某租賃萍鄉市安源區后埠街一工作室,邀集被告人朱某、謝某,并先后招聘被告人湯某等十余名員工,統一配備手機、微信號等,安排其擔任售前人員、售后人員等不同角色,以低價購入的“雪蓮茯苓膏”“阿膠雪蓮桑椹膏”和“阿膠燕窩桑椹膏”(以下稱“產品”)為誘餌,以微商人群為目標分工協作實施詐騙。
具體詐騙方式為:由售前人員添加從事微商的不特定被害人為微信好友,與被害人協商在朋友圈互發“產品”廣告,再由售后人員扮演“一購”“二購”等角色,假裝向被害人咨詢購買,售前人員將付款碼通過被害人發送給售后人員付款,并將向固定地址寄空包裹的快遞單號發送給被害人,通過虛假交易制造產品暢銷、回報豐厚的假象,再以話術誘使其做產品代理、升級代理,偽造代理授權書給被害人,騙取被害人以購買不同瓶數的產品的標準,支付代理費、升級代理費。售前人員在騙取客戶升級皇冠代理時,需與其他售前配合,后者冒充更高級別代理收取客戶升級代理費。
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間,該犯罪集團共計騙得款項合計約人民幣330余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朱某、謝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絡騙取社會不特定人員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陳某等9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坦白,依法均可從輕處罰。陳某系電信詐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朱某、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綜合考慮該案犯罪事實、情節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國法院網訊(劉浩)